發布時間:2019-11-01 08:48:17來源:魔方格

距離2019年執業藥師考試越來越近,接下來大家就要抓緊時間準備考試了,為整理了法規的相關知識點,希望能幫助大家做好較后的。
1、處方正文:以Rp或R標示,分列藥品名稱、劑型、規格、數量、用法用量。
2、處方顏色:①普通處方為白色;②急診處方為淡黃色,右上角標注“急診”;③兒科處方為淡綠色,右上角標注“兒科”;④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為淡紅色,右上角標注“麻、精一”;⑤第二類精神藥品處方為白色,右上角標注“精二”。
3、處方限量規定:普通處方、兒科處方、第二類精神藥品處方均不得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一般不得超過3日用量;
4、處方保存期限:普通處方、急診處方、兒科處方為1年;醫療用毒性藥品、第二類精神藥品為2年;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保存期限為3年。
5、一級召回在24小時內,二級召回在48小時內,三級召回在72小時內。
6、藥品生產許可證分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為五年。
7、藥品購進記錄、藥品進貨檢查驗收:對留存的資料和銷售憑證應當保存至超過藥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8、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的有效期為5年,批準文號的有效期為3年;
9、進口藥材批件一次性有效批件的有效期為1年,多次使用批件的有效期為2年。
10、新的通用名稱批準后,給予2年過渡期。
11、非處方藥圖案分為紅色(甲類非處方藥品)和綠色(乙類非處方藥品)。
12、處方藥只能在專業性醫藥報刊上進行廣告宣傳,不得在大眾媒介上發布廣告或者以其他方式進行以公眾為對象的廣告宣傳。
13、非處方藥遴選原則:應用安全、療效確切、質量穩定、使用方便。
14、零售藥店不得經營的九大類藥品:麻醉藥品、放射性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終止妊娠藥品、蛋白同化制劑、肽類激素(胰島素除外)、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疫苗,以及我國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藥品零售企業不得經營的藥品。
15、藥品不良反應是指合格藥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現的與用藥目的無關的有害反應。
16、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制度的法定報告主體: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
17、個例藥品不良反應的報告和處置: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發現或者獲知新的、嚴重的藥品不良反應應當在15日內報告,其中死亡病例須立即報告;其他藥品不良反應應當在30日內報告。藥品生產企業應當對獲知的死亡病例進行調查,并在15日內完成調查報告。
18、鄉村中醫藥技術人員不得自種自采自用國家規定需特殊管理的醫療用毒性中草藥、麻醉藥品原植物、瀕稀野生植物藥材。
19、一級:瀕臨滅絕狀態的稀有珍貴野生藥材物種。虎骨、豹骨、羚羊角、鹿茸(梅花鹿)(記憶:羚羊梅虎豹骨)
20、二級:分布區域縮小,資源處于衰竭狀態的重要野生藥材物種。鹿茸(馬鹿)、麝香、熊膽、穿山甲、蟾酥、哈蟆油、金錢白花蛇、烏梢蛇、蘄蛇、蛤蚧、甘草、黃連、人參、杜仲、厚樸、黃柏、血竭。(記憶:馬麝熊穿蛤哈蟾蛇,甘黃人杜厚血)
21、三級:資源嚴重減少的主要常用野生藥材物種。
22、儲存中藥飲片應當設立專用庫房。毒性中藥品種和罌粟殼不得陳列。
23、罌粟殼不得單方發藥,必須憑有麻醉藥處方權的執業醫師簽名的淡紅色處方方可調配,每張處方不得超過3日用量,連續使用不得超過7天,處方保存三年備查。
24、中成藥通用名稱命名基本原則:“科學簡明,避免重名”、“規范命名,避免夸大療效”、“體現傳統文化特色”。
25、必須更名情形:明顯夸大療效,誤導醫生和患者的;名稱不正確、不科學,有低俗用語和迷信色彩的;處方相同而藥品名稱不同,藥品名稱相同或相似而處方不同的。
26、中藥一級保護品種的保護期限分別為30年、20年、10年,二級保護品種的保護期限為7年,在保護期滿后可延長保護期限,時間為7年。
27、申請中藥一級保護品種的條件:①對特定疾病有特殊療效的;②相當于國家一級保護野生藥材物種的人工制成品;③用于預防和治療特殊疾病的。
28、麻醉藥品專用標志(天藍色與白色相間),精神藥品專用標志(綠色與白色相間)。
29、麻醉藥品目錄:可卡因、罌粟濃縮物、二氫埃托啡、地芬諾酯、芬太尼、氫可酮、氫嗎啡酮、美沙酮、嗎啡、阿片、羥考酮、哌替啶、瑞芬太尼、舒芬太尼、蒂巴因、可待因、右丙氧芬、雙氫可待因、乙基嗎啡、福爾可定、布桂嗪、罌粟殼。
30、第一類精神藥品:哌醋甲酯、司可巴比妥、丁丙諾啡、γ—羥丁酸、氯胺酮、馬吲哚、三唑侖。(第二類精神藥品采用排除法記憶)
31、經批準定點生產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不得委托加工。
32、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定點生產企業銷售時不得使用現金交易。
33、區域性批發企業因醫療急需、運輸困難等特殊情況需要調劑“麻”和“精一”的,應當在調劑后2日內將調劑情況分別報所在地省藥監管理部備案。
34、全國性批發企業和區域性批發企業向醫療機構銷售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應當將藥品送至醫療機構。醫療機構不得自行提貨。
35、藥品零售連鎖企業門店所零售的第二類精神藥品,應當由本企業直接配送,不得委托配送。
36、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不得零售。除經批準的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外,其他藥品零售企業不得從事第二類精神藥品零售活動。
37、第二類精神藥品零售企業應按規定劑量銷售第二類精神藥品,并將處方保存2年備查。
38、罌粟殼必須憑蓋有鄉鎮衛生院以上醫療機構公章的醫生處方配方使用,不準生用,嚴禁單味零售,處方保存3年備查。
39、《印鑒卡》有效期為3年。《印鑒卡》有效期滿前3個月,醫療機構應當向市級衛生行政部門重新提出申請。
40、醫療機構應當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處方進行專冊登記,加強管理。麻醉藥品處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藥品處方至少保存2年。